保证人是否属于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


在探讨保证人是否属于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代位权诉讼和保证人的基本概念。 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不积极去要自己的钱,导致债权人的钱也收不回来,这时候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要钱。 保证人则是在保证合同中,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法律规定来看,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并且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债权的人。而保证人的责任是基于保证合同产生的,其主要义务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并不属于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代位权诉讼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积极债权,也就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保证人的责任更多的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会承担。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能会与代位权诉讼产生关联。比如,如果保证人对债务人也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保证人的债权,那么保证人在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时,也可以作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成为了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而是保证人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保证人不属于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代位权诉讼主要围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展开,而保证人的责任和地位是基于保证合同的约定。但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保证人可能会以其他身份参与到代位权诉讼相关的法律活动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