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是抽象危险犯吗
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关注高空抛物罪这一块。看到有关于高空抛物罪是否是抽象危险犯的讨论,自己不太明白其中的区别,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法律规定里,高空抛物罪到底属不属于抽象危险犯,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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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是否为抽象危险犯在刑法学界存在一定争议,但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它属于抽象危险犯。 首先来解释一下抽象危险犯的概念,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具有对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进而构成犯罪,不需要等到实际发生具体的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这条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立法者将高空抛物行为入罪,并不以实际发生了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具体危害结果为前提。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就构成高空抛物罪。 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通常会结合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以及行为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来综合考量。比如抛掷物品的种类、重量、抛掷的高度和地点、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如果在人员密集的场所高空抛掷较重且具有危险性的物品,即便没有实际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也很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这就体现了高空抛物罪作为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即行为本身就蕴含着对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众“头顶安全”的抽象危险。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高空抛物罪是具体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则要求行为在具体的情境下产生了对法益侵害的现实、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但这种观点相对来说并不占据主流地位。 相关概念: 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特定行为,无需发生实际危害后果,就认定具有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而构成犯罪的类型。 具体危险犯:行为必须在具体情境下产生了对法益侵害的现实、具体危险,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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