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院打宫颈疫苗是否属于增值税免征范围?

我去医院打宫颈疫苗,缴费后发现有增值税这一项。我不太清楚医院提供打宫颈疫苗服务属不属于增值税免征的情况,想知道相关法律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医院收这个增值税到底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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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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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医院打宫颈疫苗是否属于增值税免征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而宫颈疫苗并不在上述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内。通常情况下,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有一部分是免征增值税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然而,打宫颈疫苗是否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范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医院将打宫颈疫苗作为一种预防接种服务,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医疗服务条件,有可能被认定为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但如果医院将宫颈疫苗单纯作为一种商品销售,同时提供接种服务,那么疫苗销售部分可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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