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时,房子算不算附属物?
我家房子面临征地拆迁,不太清楚房子在这种情况下算不算附属物。想了解具体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以及如果不算附属物,和附属物在拆迁补偿等方面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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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时,房子本身一般不算附属物。 房屋附属物是指在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中所记载,与主建筑物相关的附属建筑或构造物。通常包括附属于住宅的储藏室、户外设施如厕所及走廊,以及有合法产权证明或未计入租金面积的居室部分等。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依附于房屋而存在;二是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三是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四是具有合法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对于房屋附属物,同样会根据其实际价值等情况给予合理补偿,但与房屋本身的补偿在计算方式、标准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具体需依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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