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值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要判断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在这个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一,如果该房屋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通常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是指因市场行情变化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财产价值增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这种婚前个人全款房的自然增值部分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情况二,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这种情况下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情况三,如果房屋是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无论登记在谁名下,该房屋以及其增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等大多属于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自然也属于共同财产范畴,其增值部分也不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