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偿贷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婚前付了房子首付,婚后和配偶一起还房贷。现在我们感情出了问题,面临财产分割。我想知道这套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心里没底,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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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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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婚前首付婚后共同偿贷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支付首付的行为,一般被视为购房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的部分出资,该部分对应的房屋份额通常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这些收入来偿还房贷,也就意味着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在还贷。 对于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归属。如果是由于市场因素等客观原因导致房屋增值,一般认为增值部分中与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占总房款的比例为30%,那么增值部分的30%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举个例子来说,甲在婚前支付了20万元首付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剩余80万元贷款。婚后甲和乙共同偿还贷款,经过几年后,房屋价值涨到了150万元,此时还有50万元贷款未还。在离婚时,如果法院判决房屋归甲所有,那么甲需要对乙进行补偿。补偿的部分包括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这部分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假设婚后共同还贷了30万元,那么这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增值部分,按照比例计算,房屋增值了50万元,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的比例为30÷100 = 30%,那么增值部分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为50×30% = 15万元。甲需要补偿给乙(30 + 15)÷2 = 22.5万元。 综上所述,婚前首付婚后共同偿贷的房屋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归属和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婚前首付的支付情况、婚后还贷情况以及房屋增值情况等因素,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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