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结婚登记开始,到离婚或一方死亡时结束。在这个时间段内,夫妻双方的收入、购置的财产等,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住房公积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意味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这里所说的“实际取得”,很好理解,就是已经打到公积金账户里的钱。而“应当取得”,是指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但还没有提取的部分。比如,夫妻一方因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原因,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但还未办理提取手续,这部分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如果住房公积金是在结婚前就已经存在于一方账户中的,那么这部分公积金就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一方已经拥有的财产,其所有权只属于该方。 在离婚时,如果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通常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一般是先计算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公积金账户的总额,然后由双方协商分割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实际生活需要、经济状况等,来确定合理的分割比例。 总之,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其取得的时间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住房公积金,则属于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