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概念。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简单来说,就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每个月从工资里拿出一部分,单位再补贴一部分存起来的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此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强调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婚前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婚后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对于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协商如何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在分割时可能需要考虑实际情况。例如,不能随意提取出来直接分割,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偿等。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涉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