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金是多少?
我之前在一家商店买了些食品,后来发现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商家明显是知道这情况还在卖。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我能拿到多少赔偿金,具体是怎么算的,希望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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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遇到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首先解释一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指的是那些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或者其生产、包装、标签等方面不符合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比如食品中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变质成分,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标注必要的信息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您购买了价值100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吃了之后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治疗花了500元。那么您可以要求商家赔偿您这500元的损失,同时还能要求支付价款十倍即1000元的赔偿金,或者损失三倍即1500元的赔偿金,您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方式来主张。要是您购买的食品价值只有50元,身体也没有受到明显损害,此时按照价款十倍计算是500元,但因为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所以您仍然可以要求商家赔偿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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