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时公婆算赡养老人的范畴吗?
我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看到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这一项。我平时会给公婆一些生活费,也会照顾他们生活,但不确定在退税政策里,公婆能不能算我赡养老人的范畴。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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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里的老人是有明确界定的。这里的赡养老人,指的是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通俗来讲,就是在退税政策里,能被认定为赡养对象从而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仅限于自己的父母、子女都不在世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而公婆并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在进行个人所得税退税申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公婆是不能算在内的。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被赡养人就是前面所说的父母、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在退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不能将公婆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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