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侵害居住权是否属于侵害人身权?
我家房子的居住权被别人侵害了,我不太懂法律,想知道这种侵害居住权的行为在民法典里是不是属于侵害人身权啊?我就想弄清楚这两者的关系,看看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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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侵害居住权是否属于侵害人身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居住权和人身权的概念。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表明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是基于对物的利用而产生的权利。 而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身份权如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人身权的特点在于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不可转让和放弃。 从上述定义和特点可以看出,居住权和人身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侵害居住权主要是对他人合法占有、使用住宅这一物权的侵犯,比如未经居住权人同意擅自进入居住权人居住的房屋、妨碍居住权人正常使用房屋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影响的是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权益,是对物权的侵害。 而侵害人身权则是对权利人人身方面的权益造成损害,比如伤害他人身体、侮辱他人名誉等。所以,在民法典中,侵害居住权并不属于侵害人身权。当居住权受到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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