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拉客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能免赔?


在探讨“黑车”拉客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黑车”拉客的概念。“黑车”拉客指的是没有获得合法营运资格,擅自从事旅客运输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也会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 从保险的角度来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契约。在签订车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来确定保险费率。一般私家车的使用性质是用于日常的非营业性出行,其风险程度相对较低,所以保险费用也相对较少。而营运车辆由于使用频率高、行驶里程长等原因,面临的风险更大,保险费率也就更高。 当“黑车”拉客时,车辆的使用性质就从非营业性变成了营业性,这实际上改变了车辆的风险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黑车”拉客的情况下,如果车主没有将车辆用于营运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那么就可能构成未履行通知义务。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具体是否免赔还需要看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有些保险合同可能会对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有明确的约定,以及对免赔情形的详细规定。如果合同中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黑车”拉客属于免赔范围,那么保险公司很可能会依据合同条款拒绝赔偿。 此外,如果车主能够证明事故的发生与车辆用于营运没有直接关系,或者证明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那么车主也有可能争取到赔偿。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黑车”拉客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赔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保险合同条款、车主是否履行通知义务以及事故与营运行为的关联性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