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保险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我和配偶正在办理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对保险这块有疑问。我们在婚姻期间买了几份保险,有我的名字的,也有对方名字的,不知道这些保险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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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而对于保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就要看保险的类型、购买时间、保费来源等因素。 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用共同收入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夫妻一方为受益人,那么在离婚时,这份保险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分割方式可以是退保,将退还的现金价值进行平分;也可以由一方继续持有保险,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再说说财产保险。如果是在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家庭财产投保,在离婚时,若保险还在有效期内,保险的剩余价值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是婚前购买的保险,并且在婚后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缴纳保费,那么这份保险通常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例如,一方在结婚前就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婚后也一直用自己的婚前财产缴纳保费,那么这份保险就属于其个人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指定了特定受益人的保险,比如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受益人是子女,那么这份保险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其受益主体是子女,具有特定的指向性。 总之,离婚时保险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在实际处理时,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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