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否合法?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过去,根据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这主要是因为在当时的金融环境下,严格限制企业间借贷,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止非金融企业扰乱金融信贷秩序。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逐渐发生了变化。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借贷,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这里强调“生产、经营需要”,是为了将企业间的正常资金拆借与以借贷为常业的非法金融活动区分开来。 但是,如果企业之间的借贷存在以下情形,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并不一概被认定为违法。在符合法律规定,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时,企业间的借贷是合法有效的。企业在进行借贷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借贷而导致合同无效,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