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参加企业工作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在探讨内退人员参加企业工作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双方更多的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对于内退人员再就业与新企业之间的关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来看,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内退人员虽然与原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但他们并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的意愿。当他们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新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安排工作任务,并支付劳动报酬,这种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认定为劳动关系对内退人员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劳动关系下,内退人员可以享受一系列的劳动权益保障。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内退人员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能够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获得赔偿。此外,他们还享有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法定权益。 综上所述,内退人员参加企业工作一般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一认定为内退人员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