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下个体工商户给公司开发票是否可行?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名下有个个体工商户。公司有些业务和这个体工商户能对接上,我就想让个体工商户给公司开发票。但又担心这么做合不合法,会不会有啥风险,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是否允许这么操作。
张凯执业律师
已帮助 867 人解决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股东名下的个体工商户给公司开发票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交易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与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实际的业务往来,比如个体工商户为公司提供了货物或者服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果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发票,就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虚开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开具发票时还需要确保发票的内容真实、准确。发票上记载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要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同时,个体工商户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税款。如果在开发票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偷税行为,同样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 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股东名下个体工商户给公司开发票本身是允许的,但前提是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并且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