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扣质保金是否需要给对方开票?

我是一家公司,在和合作方的业务里扣了他们的质保金。现在对方要求我们就这部分质保金开发票,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扣质保金到底要不要给对方开发票,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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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保金开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商业交易中,质保金是指为了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在合同款项中预留的一部分资金,当约定的质保期结束且产品或服务没有质量问题时,这部分资金会返还给收款方。而开发票,是指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的关键在于“收取款项”和“发生经营业务”。当企业扣除质保金时,实际上并未真正收取这部分款项,因为质保金只是暂时扣留,如果质保期内没有质量问题,最终还是要返还给对方的,所以此时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收取款项”的情况。 在增值税相关规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扣除质保金时,企业并没有收讫这部分款项,也没有取得索取这部分款项的凭据,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也就不需要就这部分质保金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视同已经支付相应款项,或者在扣除质保金时销售方已经确认了全部收入,那么按照规定就需要开具发票。比如,在某些大型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设备交付并验收合格后,企业扣除一定比例的质保金,但同时将全部货款确认为收入,此时就应该就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金额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扣质保金不需要给对方开票,但具体要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是否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情况来确定。如果不确定,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确保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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