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扣留的未开具发票的质量保证金能否扣除?

我公司在业务中扣留了供应商的质量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对方还没给开发票。我想知道在税务处理上,这扣留的未开具发票的质量保证金能不能进行扣除啊,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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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保金扣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税务处理中,关于扣留的未开具发票的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扣除,需要依据相关税收法规来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个场景下,如果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未就质量保证金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的这部分质保金是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扣除的。 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所以,如果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属于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核算,不过在汇算清缴时,若还未取得发票,一般不能扣除这部分未取得发票的质量保证金,除非后续补充取得了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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