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扣除最新规定是什么?
我在做一个项目,合同里有质保金这一项。我不太清楚现在对于质保金扣除有啥新规定,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扣质保金,扣多少是合理合法的,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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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交易或者项目中,为了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一方会预留一部分款项给另一方。如果在约定的质保期内,商品或者服务出现质量问题,这部分预留的款项就可能会被扣除。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 2 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这里明确了质保金的性质和用途,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 关于扣除的情形,一般是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发包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质保金用于维修。《办法》第 9 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对于扣除的比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 7 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这就为质保金的扣除设定了一个上限,避免发包方随意高额扣除质保金。 另外,如果在质保期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出现问题后承包商已经及时妥善解决,那么在质保期结束后,发包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质保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 10 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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