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筑房屋质保金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参与了一个建筑房屋项目,现在工程快结束了,对于质保金这一块不太清楚。想知道现在关于建筑房屋质保金都有哪些最新规定呢?具体比例是多少,退还时间和条件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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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建筑房屋质保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在比例方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一规定旨在减轻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让企业有更多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发展。 关于质保金的退还时间,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当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此外,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组织维修,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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