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多次违约该怎么办?


当遇到开发商多次违约的情况,购房者可以参考以下办法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如果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购房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整增加;若违约金过高,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可请求酌情减免。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其次,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等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履行催告义务,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并赔偿超出日期的损失。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且不能给出正当理由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也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后,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进行了明确的阐释与承诺,且这些解释与承诺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以及房价的定位具有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未完全包含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内,它们仍然应该被视作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若开发商违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在面对开发商多次违约的情况时,购房者要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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