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聚众斗殴就意味着罪名成立吗
我有个朋友卷入了一场冲突事件,听说被怀疑是聚众斗殴。我不太清楚具体情况,就想知道是不是只要被怀疑涉嫌聚众斗殴,罪名就确定成立了?想了解下关于这方面的判定规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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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涉嫌聚众斗殴并不一定意味着罪名成立。 聚众斗殴罪,简单来说,就是聚集多人去攻击对方身体或者双方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个公共秩序可不是单指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共同准则。 从客观方面看,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这里的“聚众”指的是纠集3人以上拉帮结伙,“斗殴”就是暴力攻击对方身体,形式可以是对立双方聚集多人打斗,也包括单方聚集多人与另一方打斗或者多方混斗。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不是所有参与的人都构成犯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会以本罪论处。首要分子,就是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指的是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的人,像纠集多人斗殴、提供斗殴凶器、接送多人赶赴或离开斗殴现场,以及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会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主观方面要求是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存在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持械聚众斗殴这些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如果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就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所以说,仅仅是涉嫌聚众斗殴,还要看是否完全符合上述这些犯罪构成要件,经过司法机关严格的调查、审理等一系列程序后,才能确定罪名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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