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连续两次发出调动通知书,就认定员工自动离职合法吗?


公司连续两次发出调动通知书,便认定员工自动离职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几个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里所说的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就包括工作岗位的调动。也就是说,公司要调动员工的岗位,需要和员工商量并达成一致意见才行。 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公司的岗位调动是合理的,并且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公司与员工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连续两次发出调动通知书后,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前提是公司的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向员工公示。例如,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对部分岗位进行合理调整,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薪酬待遇等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员工没有合理理由却拒绝调动,公司依据合法的规章制度认定自动离职,可能会得到法律支持。 然而,如果公司的岗位调动不合理,比如新岗位与原岗位工作内容差异巨大,工作地点大幅变更,薪酬待遇降低等,员工有权拒绝调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连续两次发出调动通知书就认定员工自动离职,是不合法的。因为这属于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可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并且如果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公司连续两次发出调动通知书就认定员工自动离职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调动是否合理以及公司是否遵循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员工遇到不合理的调动和自动离职认定,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