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完成业绩扣底薪是否合法?


在探讨没完成业绩扣底薪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底薪”和“业绩”的基本概念。底薪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在正常出勤并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它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费用。而业绩则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工作目标,完成业绩往往会有额外的奖励。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这里所说的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劳动合同有合法约定,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扣减劳动者工资的。 那么,用人单位以没完成业绩为由扣底薪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克扣工资”呢?这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劳动者未完成业绩时,用人单位可以扣减一定比例的底薪,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扣减可能是合法的。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未完成业绩,将按照未完成比例扣减不超过一定百分比的底薪,这种约定一般是被认可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这样的约定,扣减后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就未完成业绩扣底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用人单位擅自扣减底薪的行为就很可能构成违法克扣工资。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资,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具体来说,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以没完成业绩为由不合理地扣减底薪的情况,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说明扣减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此外,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