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一年四个月后让领回被扣押的东西,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我之前因为涉嫌一些事被取保候审了,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四个月,警方通知我去领回被扣押的东西。我不太清楚这是不是正常流程,也不知道自己接下来该怎么做,想了解下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该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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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而关于被扣押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在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十二个月期限,现在通知您领回被扣押的东西,有可能是司法机关经过侦查等程序,认为您的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被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将其退还。 您在领回被扣押物品时,要注意仔细核对物品的种类、数量、特征等是否与被扣押时一致,同时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出具相关的物品返还手续,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您对案件后续情况还有疑问,也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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