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留置权需要注意些什么?
我在做生意过程中,和合作方有一些债务往来,我手里有对方的一些物品,想着能不能行使留置权来保障自己权益。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要是真打算行使留置权,具体都要注意哪些方面的事情,希望能详细给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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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首先,要注意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一方面,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占有得基于合法原因,像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要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动产,留置权是不能成立的。另一方面,债权得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债务人到了该履行债务的期限却没履行,债权人才可能行使留置权。 其次,关于留置权的行使范围。如果留置财产是可分物,那么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比如,甲欠乙1000元运输费,乙留置甲交由其运输的一批货物,若货物为可分物,乙只能留置价值相当于1000元的货物,不能留置整批货物。要是留置财产是不可分物,情况就不一样了。 然后,是留置权的实现程序。除非动产易腐等紧急情况,债权人应给予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经过这个宽限期,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依法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从而优先受偿。 另外,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还有,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相关费用没付清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留置货物,那债权人就不能留置。要是债务人提供了适当担保,债权人同样不能留置货物。 《物权法》第234条明确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留置权人要尽到保管义务。总之,行使留置权要全面考虑这些方面,确保权益的合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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