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了购车声明后必须写吗?


在探讨填了购车声明后是否必须继续书写相关内容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购车声明的法律性质。购车声明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目的的书面表示,其作用在于明确双方在购车过程中的某些事项、权利和义务。它类似于一种简单的合同形式,虽然可能不像正式合同那样全面和规范,但同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购车声明如果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就可以被认定为合同的一种。 当我们填了购车声明后,是否必须继续书写后续内容,关键在于声明中的具体约定。如果声明中明确规定了填写人有继续完成相关书写内容的义务,并且这种约定是合理、合法的,那么填写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继续书写。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然而,如果声明中的约定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例如约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这种约定可能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填写人就不一定需要继续按照声明的要求书写。 此外,如果填写人在填写声明后,发现声明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继续履行会对自己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之,填了购车声明后是否必须继续书写,需要根据声明的具体内容、约定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遇到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