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发票先抵扣了下个月做账是否可行?
我拿到进项发票后,这个月先进行了抵扣,但还没来得及做账,打算下个月再做。我不太清楚这样操作符不符合法律规定,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想了解下从法律层面看,进项发票先抵扣下个月做账到底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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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进项发票先抵扣了下个月做账是否可行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进项发票抵扣,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扣除。而做账则是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将各项经济业务记录在账册中的过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就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进项发票,其对应的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就应当在会计上进行相应的处理。 虽然在税务处理上,进项发票的抵扣有一定的认证期限规定,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但这并不意味着会计处理可以随意延迟。 从法律合规角度来看,进项发票先抵扣下个月做账这种做法存在一定风险。在税务检查时,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会计核算不及时、不准确,可能会认定企业存在税务风险,甚至可能被处以罚款等处罚。而且这种做法也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企业的决策和对外披露。 因此,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问题,企业应当尽量在取得进项发票并完成抵扣的当期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确保税务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如果确实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在当期完成做账,也应当在后续及时进行调整,并做好相关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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