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却要求我去做义工,这合理吗?
检察院说对我不起诉了,但是要求我去做义工。我不太明白,既然都不起诉我了,为啥还让我做义工呢?这在法律上是咋规定的,我必须得去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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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要求当事人做义工,这种情况通常与附条件不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中的一些教育矫治措施相关。 附条件不起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其中就可能包括做义工等公益服务,这是为了让未成年人更好地认识错误,回归社会。 酌定不起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在作出这类不起诉决定时,可能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要求当事人通过做义工等方式弥补其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这也是一种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手段。 所以,如果检察院要求你去做义工,很可能是将其作为一种教育和矫治措施。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配合执行。这不仅有助于自身认识错误、改正行为,也符合法律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若你对该要求存在疑问,可以与检察院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依据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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