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家里后,因我不是集体组织成员父母就不给我钱,这合理吗?
我家里土地被征了,补偿款也发下来了。但我之前把户口迁出去了,现在不是集体组织成员,父母就说这钱没我的份。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他们这样做合理吗?我有没有权利争取这笔补偿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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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并不是随意的,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里种地的承包方得是村子里的农户。这是因为征地补偿款有其特殊性质,它主要是用来弥补失去土地的农民的损失,同时对他们进行妥善安置,所以带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指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则根据不同安置情况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如果你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从法律规定的大原则来说,可能确实没有资格获得土地补偿费这部分基于集体成员身份的补偿。但如果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是你所有,那么这部分对应的补偿款你是有权利获得的。另外,安置补助费得看具体的安置情况,若你符合安置条件,即便不是集体组织成员,也可能有权获得。 相关概念: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分别是对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以及农作物等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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