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债务中只执行一人是否合理?
我和朋友一起借了一笔钱,属于共同债务。现在债主只要求执行我一个人还钱,我觉得挺不公平的。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共同债务只执行一人这种做法对不对,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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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债务中只执行一人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共同债务的概念。共同债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规定而承担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大家一起欠下的钱。在共同债务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责任。这是因为每个共同债务人对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这在法律上被称为“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就是说,如果是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只要求其中一个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要求的债务人不能以还有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 不过,当被执行的债务人偿还了全部债务后,他有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进行追偿。《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所以,虽然债权人可以只执行一人,但最终债务还是会在共同债务人之间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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