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已过起诉是否还有用?
我之前给别人的借款做了担保,当时约定了保证期间。现在保证期间已经过了,债权人把我起诉到法院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起诉我还有用吗?我需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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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证期间已过起诉是否还有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要在这个期限内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保证人可能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当保证期间已过,债权人起诉保证人,法院还是会受理该案件的。因为起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但是,在实体审理上,如果保证人以保证期间已过进行抗辩,那么债权人的诉求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消灭了。除非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否则债权人不能强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不过,如果保证人没有提出保证期间已过的抗辩,而是对债权人的主张进行了其他方面的答辩,比如对债务的金额、履行情况等进行答辩,那么法院不会主动适用保证期间已过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能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是非常重要的。而对于保证人来说,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在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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