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的发生是由当事人主动提起的吗?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拉我一起打官司,说是共同诉讼。我就想知道,共同诉讼这种情况,是得咱们当事人自己主动去提起,还是法院那边也能弄啊?不太清楚这里面的门道,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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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法律层面,共同诉讼的发生并不完全是由当事人主动提起的,存在当事人主动提起和法院依职权追加这两种情形。 从当事人主动提起的角度来看,当多个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时,当事人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共同诉讼的请求。例如,在一些涉及多人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多个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他们可以联合起来,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与诉讼。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他们通过主动提起共同诉讼,以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形成共同诉讼。当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会通知其参加诉讼。比如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如果部分继承人没有参与诉讼,法院为了全面、公正地处理案件,保障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会依职权追加这些继承人作为共同诉讼人。这是法院基于保障诉讼的完整性和公正性而行使的职权。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共同诉讼的发生既可以是当事人主动提起,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这两种方式都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能够高效、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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