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是否重于一般保证,为什么?
我在为别人的债务做担保时,被要求选择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我不太清楚这两种保证方式有啥区别,也不知道哪个责任更重。我就想问问,连带责任保证是不是比一般保证的责任更重啊,为啥会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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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领域中,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是两种常见的保证方式。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连带责任保证通常被认为比一般保证更重。下面来详细解释原因。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要先找债务人要钱,只有在把债务人的财产都执行完了还不够还债务的时候,才能找保证人。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钱,不用先去折腾债务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来看,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法律规定能看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给保证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债权人随时都能找他承担责任,所以其责任承担更直接、更迅速,相对来说责任更重。综上所述,连带责任保证在责任承担的便捷性和直接性上明显高于一般保证,所以通常认为连带责任保证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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