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是否属于债权人?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找我要钱。我有点迷糊了,我这个连带担保人在这事儿里到底算什么角色啊,我是不是也能算债权人呢?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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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连带担保人和债权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连带担保人通常并不属于债权人。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债权人。债权人就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有权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简单来说,就是把钱借出去或者享有其他权利,等着对方履行义务的人。比如在借款合同里,把钱借给别人的那个人就是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按时还钱。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有明确规定,合同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而连带担保人是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出现的角色。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连带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还钱。比如甲向乙借了钱,丙作为连带担保人,要是甲到期不还钱,乙可以找甲,也可以直接找丙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连带担保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而不是像债权人那样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初始权利。只有当连带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时,连带担保人在追偿的范围内取得了类似债权人的地位,但这和一开始的债权人概念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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