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司法拘留是司法警察的一种职能吗?

我在了解司法相关知识时,对司法拘留和司法警察的职能关系很困惑。想知道司法拘留到底是不是司法警察的一种职能呀?不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具体联系,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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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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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司法拘留并不单纯是司法警察的一种职能。 司法警察在司法拘留的过程中承担着执行的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其中包括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当人民法院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后,司法警察负责具体执行,将被拘留人送交拘留所看管等相关工作。 然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并不在司法警察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这表明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只是执行主体之一。 所以,司法拘留不是司法警察的一种职能,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权力,司法警察在其中起到执行和保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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