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扣划是否具有优先性?


司法扣划是否具有优先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司法扣划的概念。司法扣划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凭借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对象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进行强制扣划的执行措施。简单来说,就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把被执行人账户里的钱划走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履行其他法律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扣划并不必然具有优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也就是说,如果多个债权人都没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那么先采取司法扣划等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会优先受偿。例如,甲和乙都是丙的债权人,甲先通过法院采取了司法扣划措施,那么在丙的财产执行分配上,甲会先得到清偿。 然而,存在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时则不同。《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A向B借款,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A又有其他债务,当A无法偿还所有债务时,B作为抵押权人,对于A抵押的房产变现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即使其他债权人通过司法扣划等方式对A的其他财产进行执行,B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债权具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例如,《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这些法定优先债权的清偿会优先于一般的司法扣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