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材料未送达是否有效?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不确定提交的材料有没有送达对方。现在很担心,如果材料没送达,会不会影响整个仲裁的有效性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仲裁还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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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材料未送达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仲裁材料送达的概念。送达是指劳动仲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仲裁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这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环节。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果劳动仲裁材料未送达,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无法及时了解仲裁的相关情况,比如仲裁的时间、地点、仲裁请求等,这就影响了当事人行使答辩、举证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一般认为仲裁程序存在瑕疵。 如果仲裁机构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材料就进行仲裁,作出的裁决可能会因为程序不合法而被人民法院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中就包括“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然而,如果仲裁机构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了送达尝试,但由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如故意躲避、提供错误地址等)导致材料未实际送达,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可能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缺席仲裁。缺席仲裁作出的裁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所以,劳动仲裁材料未送达不能简单地判定有效或无效,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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