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迟到的承诺是否属于要约?

我之前和别人谈了一个合作,对方给我发了合作条件,我同意后给对方回消息表示接受,但是因为网络问题消息晚了几天才到对方那里。现在对方说我这个算新的要约,我不太理解,迟到的承诺到底属不属于要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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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要约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迟到的承诺是否属于要约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承诺”和“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比如甲对乙说“我愿意以 100 元的价格把我的这本书卖给你”,这就是一个要约。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若乙回复甲“我同意花 100 元买你的书”,这就是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这表明一般情况下,迟到的承诺会被视为新要约。例如甲给乙发了一个以 100 元卖书的要约,要求乙三天内回复,乙第四天回复同意购买,这种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新要约。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举个例子,甲向乙发出以 100 元卖书的要约,要求乙三天内回复,乙第一天就回复了同意购买,正常情况下两天能到,但因快递延误,第四天甲才收到乙的回复,这时如果甲没有及时通知乙不接受这个承诺,那么这个迟到的承诺仍然有效。 所以,迟到的承诺是否属于要约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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