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行为是否应属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这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时,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我们遇到坏人正在伤害我们或别人时,我们采取行动阻止他们,就算把坏人弄伤了,在合理范围内我们也不用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不法侵害。也就是说,对方的行为是违法的,比如打人、抢劫等。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不能在别人还没动手或者已经停止侵害后再进行所谓的“防卫”。再者,防卫行为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故意伤害对方。最后,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要限度就是说,我们采取的防卫手段要和对方的侵害程度相适应。 结合李某的案例来分析,如果李某是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采取了制止行为,并且该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那么他的行为就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例如,若李某是在被他人无故殴打时,为了避免自己受到更严重的伤害而还手,并且还手的程度和对方的攻击程度基本相当,那这种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相反,如果李某在对方已经停止攻击后,还继续对其进行伤害,或者采取的防卫手段远远超过了必要的程度,导致对方受到重大损害,那就可能不属于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