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依约定成立的吗?
我在和别人的业务往来中,对方提到留置权的事。我不太清楚留置权的成立规则,想知道它是不是通过双方约定就能成立呢?我担心自己在这方面有误解,要是不小心违反相关规定就麻烦了,所以想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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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否依约定成立,这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要理解留置权的基本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表明留置权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并非依当事人约定成立。 留置权的法定性体现在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第一,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可以是基于合同关系等合法原因,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第二,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到了,但还没有履行。第三,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讲,就是债权是因为该动产产生的,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对该动产进行加工而产生的报酬债权。 不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相关动产,那么即使满足了留置权的法定成立条件,债权人也不能行使留置权。 综上所述,留置权一般是依据法律规定成立的,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在实际生活中,涉及留置权问题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处理,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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