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退还后是否会轻判?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挪用公款退还后是否会轻判是许多涉及此类案件人员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通俗来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用自己职务的便利,把公款拿到自己手里用,并且有不同的使用情形就会构成这个罪名。 接着,关于退还公款后是否轻判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动退还挪用的公款是一个重要的从轻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退还公款就一定轻判,但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当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主动退还,说明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有所降低。例如,行为人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在案发前主动退还了全部款项,使得单位的资金损失得到弥补,这种情况下,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酌情从轻处罚。 然而,退还公款并不意味着必然会轻判。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使退还了公款,也可能不会大幅从轻处罚。比如,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使退还了公款,也不能完全消除其犯罪行为带来的恶劣影响。 此外,还要看退还公款的时间节点。如果是在案发前主动退还,与在案发后被动退还,在量刑上可能会有所不同。案发前主动退还更能体现行为人悔悟的及时性和主动性,一般会获得更有利的量刑考量。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退还后一般会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但最终是否轻判以及轻判的幅度,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