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行使时可以拒绝对方带走孩子吗?
我和孩子爸爸离婚了,离婚协议里规定他有探视权。现在他每次探 视都想把孩子带走,可我不太放心,担心孩子跟他在一起会不适应。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有没有权利拒绝他把孩子带走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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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探视权行使过程中能否拒绝对方带走孩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探视权的基本概念。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就表明,如果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对探视方式明确约定了可以将孩子带走,那么没有正当理由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通常不能拒绝对方按照约定带走孩子。因为这是对方合法的探视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然而,若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可以拒绝对方带走孩子的。比如,对方在探视过程中,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像有暴力倾向、有不良嗜好、或者存在可能对孩子进行教唆、引导其进行不当行为等情况,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拒绝,并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另外,如果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跟对方走,并且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和认知能力,法院在考虑孩子意愿的情况下,也可能支持直接抚养方拒绝对方带走孩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