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允许看孩子却不让带走,这合法吗?
我和另一半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对方。现在对方让我能去看孩子,可就是坚决不让我把孩子带走。我心里挺不是滋味的,也想带孩子出去转转玩玩,增进增进感情。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对方这种做法合法吗?我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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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探视孩子的问题上,对方让看孩子但不让带走,这种情况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确一个法律概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对方不让带走孩子有可能是合理的。因为法律虽然赋予了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但并没有明确说一定可以带走孩子。探望权包括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等方式。如果只是允许看望式探望,即只是单纯地在某个地方看看孩子,那么不让带走是符合这种约定或通常理解的。 然而,如果非直接抚养方希望带走孩子进行逗留式探望,比如带孩子出去住几天等情况,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直接抚养方可能会拒绝。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不可以。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非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作出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孩子的年龄、意愿,双方的生活环境、经济状况,以及这种带走行为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等。 如果法院已经判决了可以带走孩子进行特定方式和时间的探望,而直接抚养方仍然拒绝协助,那么直接抚养方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对探望权的妨碍。对于拒不执行相关探望判决或裁定的行为,法院有权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及单位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总之,遇到这种情况,先尝试和对方友好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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