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结婚的婚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离婚时,判断结婚的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面分几种常见情况来判断婚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一:如果婚房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婚后一起支付首付,并共同偿还房贷,这种情况下,该婚房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对该房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会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分配,但也会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如出资比例、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 情况二:若婚房是一方在婚前全额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婚房通常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男方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即使双方共同生活在该房子里,在离婚时,这套房子仍然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一般无权要求分割。 情况三: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房子一般会归登记方所有,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 情况四:如果婚房是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则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离婚时结婚的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综合考虑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多种因素。在实际处理中,如果双方对房产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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