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乙肝病情,婚姻属于无效情形吗?


在探讨婚前隐瞒乙肝病情,婚姻是否属于无效情形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婚姻无效的法律概念。所谓婚姻无效,指的是男女双方的结合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婚前隐瞒乙肝病情并不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范围内。 不过,虽然隐瞒乙肝病情不导致婚姻无效,但可能涉及可撤销婚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关键在于,乙肝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疾病’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的界定标准。一般来说,重大疾病是指严重影响当事人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疾病。乙肝有不同的情况,有些乙肝患者病情轻微,对生活影响不大;而有些可能发展为较为严重的肝脏疾病。 如果隐瞒的乙肝病情达到了严重影响婚后生活,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健康可能构成重大威胁的程度,那么另一方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隐瞒乙肝病情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若法院认定该乙肝病情属于重大疾病且对方隐瞒,就可能会支持撤销婚姻的请求。撤销后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婚前隐瞒乙肝病情通常不会导致婚姻无效,但有可能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具体要结合病情严重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程序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