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必须在当地开吗?
我打算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是我现在人在外地,回去一趟比较麻烦。我想知道这个证明是不是必须得在当地开,还是在其他地方也能开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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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个人婚姻状况的重要文件。过去,按照相关规定,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通常需要在婚姻登记地的民政部门开具。这是因为婚姻登记信息一般由各地民政部门进行管理和保存,当地民政部门对本地的婚姻登记情况最为了解和掌握。 不过,为了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办事,自2015年9月起,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民政部门不再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了。如果有机构确实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通常可以通过司法调查等合法途径获取相关信息。而如果是涉及涉台或者特定国家公证事项需要开具证明,仍然需要到婚姻登记地的民政部门办理。 所以,如果遇到需要证明婚姻状况的情况,当事人应先了解需求方的具体要求和用途,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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