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隐瞒癌症病史的婚姻是否有效?

我结婚后才发现另一半婚前隐瞒了癌症病史,这让我心里很膈应。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隐瞒癌症病史的婚姻还算不算有效呢?我很担心自己之后的权益问题,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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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要判断隐瞒癌症病史的婚姻是否有效,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相关法律概念。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见,隐瞒癌症病史并不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范围内。 而可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癌症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列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结合该疾病是否会对另一方的生活、生育、健康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来判断。如果所患癌症严重影响共同生活,比如预后不良、需要长期高额治疗费用等,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那么这种隐瞒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婚前告知义务,受隐瞒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旦婚姻被撤销,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所以,隐瞒癌症病史的婚姻通常不是直接无效,但可能符合可撤销的条件,关键在于癌症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以及是否对另一方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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