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是否可以留置?
我签订了一份行纪合同,现在对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我手里有对方委托我处理事务的相关物品,我想了解下,在这种行纪合同的情况下,我能不能留置这些物品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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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可以留置的。行纪合同,简单来说,就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就好比你委托一家二手物品行纪公司帮你卖你的旧电脑,行纪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去寻找买家,最后你给行纪公司支付一定的报酬。 关于留置权,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通俗来讲,就是别人欠你钱不还,你又合法占有了他的东西,你就可以扣下这个东西,等他还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明确赋予了行纪人在特定情况下的留置权。也就是说,如果行纪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或者部分完成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并且双方没有其他特别约定排除留置权的情况下,行纪人就可以留置委托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纪人不得留置委托物,那么行纪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所以,在签订行纪合同的时候,双方对于留置权的问题最好有明确的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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