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能否发生留置权?
我和别人签订了委托合同,帮他处理一些事务。现在事情完成了,对方却不肯支付报酬。我就想把帮他处理事务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物品扣下来,不知道在委托合同里我这样做能不能形成留置权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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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合法占有了别人的东西,而对方没按约定还钱,你就可以扣下这东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我国,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对于委托合同能否发生留置权,答案是有可能的。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受托人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不支付相应报酬或者费用时,受托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留置权。这些条件包括:第一,受托人必须合法占有委托人的动产,这里强调的是合法占有,比如基于委托事务而占有相关物品;第二,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报酬等款项的时间已经到了;第三,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例如,甲委托乙帮忙运输一批货物,并约定运输完成后支付运费。乙完成运输任务后,甲却拒绝支付运费。此时,如果乙合法占有这批货物,并且运输货物和索要运费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那么乙就可以对这批货物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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